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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鲁种植户权益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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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法规保护

首先,种植户的土地承包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十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这些法律规定为种植户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2. 行政执法效能

其次,开鲁县消防救援大队与开鲁县惠城法律服务所开展了座谈交流,旨在强化法律权益保障服务。通过这次交流,大队能够就相关执法环节涉法事务及日常工作常见法律问题进行咨询,并得到专业的法律建议。这表明当地政府正在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 试点项目中的权益保护

开鲁县作为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试点单位,针对国土三调较国土二调新增加的耕地开展的高效利用试点工作。在这个过程中,种植户的权益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对于较大规模的单独新增耕地地块,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条款,由村集体与承包户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成的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收回统一管理。这种方式在保护种植户权益的同时,也确保了耕地的合理利用。

4. 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于那些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设施的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严厉的处理措施有助于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种植户的合法权益。

5. 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处理

最近有媒体报道,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多位种植户反映,有镇、村干部阻止他们下田耕种,种地要交钱,而此前他们已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对此,开鲁县政府办公室发布了情况通报,公布调查核实情况,相关镇、村干部已经受到处分。这表明当地政府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能够及时回应,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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