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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间救援力量在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他们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存在一些问题,如救援的专业性、救援人员的技能和资质,在救援中造成二次伤害、财产损坏是否需要赔偿等。此外,由于民间救援组织的经费来源不足,发展受到限制。
尽管民间救援力量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但已经有学者提出,应当明确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法律主体地位。这包括针对不同社会力量,明确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时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以及在此基础上不同的响应机制。这样,社会力量才能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围绕既定目标和方向,积极开展人员招募、专业培训以及相关经费物资的筹集和使用等活动,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救援的专业能力和效率。
近年来,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开始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发展的支持。例如,《“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将“坚持社会共治”列入基本原则,并明确提出“引导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发展”。此外,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副部长黄明强调,社会救援力量是我国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引导、强化服务,积极支持和规范队伍建设发展。
国际上,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明确的民间救援力量法律地位。例如,德国的《联邦民事保护和灾难救助法》明确了民间力量参与应急管理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日本的《灾害对策基本法》中“志愿紧急配备制度”部分规定了灾区该如何接纳各种志愿组织,以及相应的工作职责,有效防止灾后志愿者在灾区盲目行动。
总的来说,民间救援力量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明确其法律主体地位,加强政策支持,以及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可以为民间救援力量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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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沪小二 于 2024-05-27 23:17:20发表在上海东方早报网,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上海东方早报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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