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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犯罪后的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将其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以下是具体的认定标准:
自动投案通常发生在犯罪分子犯罪后,归案之前。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已经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已经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则不属于自动投案的范畴。
自动投案需要犯罪分子出于本人的意愿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这包括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或是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犯罪分子需要在其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投案。如果犯罪分子在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线索的情况下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通常不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的实质是犯罪分子自愿把自己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因此,如果犯罪分子投案后又逃跑,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构成自首的前提。如实供述不仅包括对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承认,还可能包括对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揭发,特别是对于不同种罪行的交代,通常会被认定为自首。
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分子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动投案,而是经亲友规劝后前往投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亲友的行为符合自动投案的要求,那么犯罪分子的投案行为通常仍然会被认定为自动投案。
综上所述,认定犯罪后的自动投案需要综合考虑时间上的主动性、司法机关的未知性、实质上的自愿性以及是否如实供述罪行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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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沪小二 于 2024-05-27 05:26:35发表在东方早报.早安上海,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上海东方早报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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