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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法律依据

东方早报网官网(shanghaizaobao)早报头条讯

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是为了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这一治理过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法规,以下是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法律依据

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九条也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这是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法治领域的一项里程碑事件,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作为网络空间治理立法的目标,在全球也属首创。该规定明确了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在网络生态治理中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等的不同责任和义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该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该规定第四条指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该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对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运营者落实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以上法律条文共同构成了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法律依据,为维护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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