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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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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法律规定:

1. 离婚冷静期的设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 离婚冷静期的执行:离婚冷静期是强制执行的,这意味着如果夫妻双方在提出离婚申请后的30天内,有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 离婚冷静期的目的:离婚冷静期的设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的时间,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审查期内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4. 离婚冷静期的例外:如果在离婚冷静期内出现家暴等特殊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立即进行离婚登记。

注意事项:

- 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并且是在提出离婚申请后的30天内有效。

- 如果在冷静期内,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那么可以在冷静期满后,直接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 如果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那么就不能再申请离婚,需要等到下一个离婚冷静期结束后才能再次提出离婚申请。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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